![]() |
News Center 新聞中心 |
![]() |
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此次條例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①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②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③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詳見↓
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同時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印發《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本次修訂《條例》的總體考慮是:遵循法制統一原則, 既與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內容相銜接,又充分結合上海實際。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修訂后的條例共有十八項,根據《決定》精神和上位法規定,此次修訂對生育政策作出優化:一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法律責任條款。 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此次條例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按照《決定》要求,目前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訂《上海市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 整體考慮生育、養育、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供給,綜合施策,協同推進,放大效應。 二是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根據相關法律,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等情況適當延長。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女職工的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三是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條例》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 優生優育直接關系到廣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體素質提升, 當前在生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孕不育人群比重高;二是高齡、高風險孕產婦比例增加;三是出生缺陷仍有一定比例;四是意外妊娠現象仍較多。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服務。此次修訂增加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規范開展不孕不育診療等內容,將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納入與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檢查同等范疇。同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場所、用人單位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母嬰設施等要求,以及相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職責。 目前,托育服務供給總量整體仍顯不足,家長普遍反映家門口公辦托育服務相對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辦園托額比重,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為進一步擴大托育服務供給, 條例明確規定: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 提供托育服務。” 目前,本市約有380萬個獨生子女家庭,涉及約760萬獨生子女父母。為了做好政策銜接,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在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勢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給予扶助關懷。條例明確: 一是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明確在政策調整后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在原有補助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對此類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1.三孩生育政策從什么時候起正式實施? 答: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從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實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是如何計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3.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還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 4.一對夫妻已經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在什么情況下還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據《條例》規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對夫妻生育三個以內子女,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不需要。 6.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需要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再生育手續。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訂《條例》出臺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戶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復申請。 3.育兒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條例》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2021年12月1日,則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個周年,在這個周年期間,雙方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5.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周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1周歲、未滿2周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周年期間的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資料:市衛健委、上觀新聞(記者:王海燕) 編輯:林欣
推薦閱讀
2024-04-08年方二八 青春正好
2024-02-07亦蓁母嬰正式成為『國家級母嬰服務標準化優秀單位』
2024-02-05向過去致敬 向未來出發
2023-12-31二〇二四年新年賀詞
2023-12-23冬至已過·靜待春天
2023-12-04碧玉年華·你最蓁貴(二)
2023-11-30碧玉年華·你最蓁貴
2023-09-30中秋國慶感懷
2023-09-03“國家隊”主力 是怎樣煉成的
2023-08-31喜報!亦蓁母嬰榮膺全國母嬰保健(產后康復)服務領跑者